危險品許可證辦理流程
一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:
(一)企業法人資格。
(二)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工產品儲存設施、**運輸車輛,并具有安全經營的管理制度。
二、申請程序
1、填寫申請書;
2、提交資料: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(加蓋公章),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,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(加蓋公章);
3、受理審核材料;
4、審查通過后《申請表》和《登記表》。
三、辦理時限
法定期限:20個工作日。
四、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》(正本)的有效期:
有效期自頒發之日起。
五、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》(正本)的換證流程:
企業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提出延續申請,并提交以下材料:(1)書面延續申請書;(2)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;(3)原《安全生產許可證》、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》原件及復印件;(4)擬辦企業的名稱預核準通知書;(5)擬辦企業的地址證明文件或租賃協議;(6)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其簡歷。(7)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。
原發證應當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證件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,逾期未作決定的或者經審查不予批準的,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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